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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檢處重申「營繕工地除經確認無危害之虞之特定處所外,人員應一律戴用安全帽」

 

為減低營繕工地物體飛落墜落跌倒等危害之嚴重性,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明定: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惟勞檢處近期實施勞動檢查時發現,部分營繕工地將仍在施工中之工地內特定樓層,指定為可免戴用安全帽之區域,該樓層內設有業主、監造單位及營造廠等單位之工務所及廁所,營繕管理人員於該建築工地出入工務所及上下樓層均未戴用安全帽,顯有危險之虞且造成工地安全帽戴用之不同標準,容易引起工地作業勞工及臨近居民之質疑。

綜上,勞檢處重申「營繕工地除經確認無危害之虞之特定處所外,人員應一律戴用安全帽」,該特定處所(例如強固之工務所、廁所、休息區內)應已經評估確認無物體飛落、墜落、跌倒等危害之處為限,任何工種、人員(含業主代表、監造人員及訪客等)除進入營繕工地即戴用安全帽外,於工地內一旦踏出該特定處所仍應正確戴用安全帽,避免發生災害。

資料來源: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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