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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日當天,發生一起不幸的工安意外,南投工業區一家環保公司委外進行鋼架工程,3名工人搭吊車附掛的吊籃準備作業,沒想到升到26公尺高度時,吊籃撞到廠房上方突出物傾斜,3人瞬間摔落地面,其中1人當場爆頭慘死,2人送醫傷重不治。據職安中心調查,3人在作業中皆無配戴安全帽背負式安全帶等安全防護措施,因此將對吊車公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究責,處以最高30萬元罰鍰。

在今年8月也發生過一件類似的工安意外,宜蘭礁溪2名施工人員乘坐吊籃,進行招牌吊掛作業時,吊籃疑似鉤到屋頂裝飾欄杆而斷裂,2人墜地不治。而當時勞動部職安署檢查員初判,兩人未戴安全帽,安全帶也未繫在正確位置,才導致不幸發生。就因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籃載人所引起的高空墜落等職災層出不窮,所以針對這項作業方式,探討一下在執行時應注意哪些事項才能避免職業災害。

移動式起重機附掛搭乘設備(俗稱吊籃、吊籠、吊桶或平台) 。因為其機動性強,業者或勞工朋友常基於一時方便,便宜行事以起重機附掛吊籃進行高處之作業或供作人員上下作業,如廣告招牌、路燈修護、高處線路之裝置、路樹修剪等工作,然而,常發生工安意外的原因多半因吊籃及鋼索強度不足、焊接不良、插銷脫落等潛在危害因子,加上作業時負載過重或吊載物件,以及勞工朋友未穿戴安全帽、安全帶等因素,造成人員連同搭乘設備墜落而導致。

而就法規面來說,依據【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規定,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應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雖有但書規定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但是,大部分業者及勞工朋友只因貪圖方便,僅考慮到但書的例外適用情境,卻未重視安全作業應先行採取其他安全之替代方法,採取搭乘設備進行作業應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

因此,業者及勞工朋友在特殊情形下以起重機搭載人員作業時,除了在源頭端,應使搭乘設備依規定做好安全設計與製造外,在作業前應該要確實檢測 ,業者應基於作業勞工生命安全,確實依規定確認搭乘設備之結構安全合格後,才能使用搭乘設備,並在作業中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確實遵守作業安全規範,才能確保作業安全。業者需要留意,一旦被發現搭乘設備未經技師簽證合格或員工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將處以停工及罰鍰處分,若因違反前述規定發生職災,將依法開罰並追究業務過失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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