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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勞工的安全,在有害的工作環境下,雇主必須提供呼吸防護具使勞工配戴,但往往因為事業單位的防護觀念不足,可能選用到不適合或不合尺寸的防護具,使勞工暴露在有害環境下而不自知。在這方面,事業單位其實可由市場上購買國際驗證或廠商提供客觀測試報告之呼吸防護具產品來選擇適當有效的呼吸防護具,並透過適當之管理制度與呼吸防護具的密合度測試來確認勞工是否正確使用,但台灣的事業單位雖然重視呼吸防護具管理之重要,卻很少採取積極管理措施,也很少採取呼吸防護具的密合度測試以確認勞工有無正確配戴。

 

而一般影響密合度的因素有下列幾項:

  • 面體與配戴者臉部無法密合。
  • 臉部特徵影響,如有毛髮或鬍渣。
  • 進氣或排氣閥洩漏。
  • 面體或其它部位破損。
  • 配件連結不當。
  • 配戴方式錯誤。

 

有鑑於此,勞動部在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公告修正「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增列第277條之1規定,109年1月起,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採取呼吸防護措施,同時規範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

其中, 呼吸防護措施包括:

  1. 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
  2. 防護具之選擇
  3. 防護具之使用
  4. 防護具之維護與管理
  5. 呼吸防護教育訓練
  6. 成效評估及改善

 

以上六大項目應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供主管機關查核,而200人以上事業單位則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的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未滿200人則以執行紀錄等文件代替。

為了引導事業單位執行呼吸防護計畫,勞動部訂定公告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並自109年7月1日施行 。

其內文針對六大呼吸防護措施之施行內容皆有詳細的指引,而在【防護具的選擇】中提及: 選擇使用半面體或全面體等緊密貼合式呼吸防護具(EX:防毒面具、口罩)時,應依勞工生理狀況及防護需求,實施生理評估及密合度測試

若作業環境非屬對生命、健康造成立即危害之環境,雇主應依暴露有害物之種類、濃度及防護具之防護效能等資料,提供供氣式或淨氣式呼吸防護具。而針對這類型的呼吸防護具實施密合度測試時,需依下列規定辦理:

  • 應指派專人或委託專業人員進行測試,以判定呼吸防護具與使用者面部之密合程度。
  • 測試時機及頻率,需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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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次或重新選擇呼吸防護具時。
  2. 每年至少測試一次。
  3. 勞工之生理變化會影響面體密合時。
  4. 勞工反映密合有問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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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密合度測試,依其原理區分如下:
  1. 定性密合度測試:利用受測者嗅覺或味覺主觀判斷是否有測試 氣體洩漏進入面體內。
  2. 定量密合度測試:利用儀器量測呼吸防護具面體外測試物濃度 及面體內測試物濃度,以其比值評估洩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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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施方法,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定性密合度測試:可用於正壓式呼吸防護具;對於負壓式呼吸 防護具僅可用於有害物濃度小於十倍容許濃度值之作業環境, 或非屬對生命、健康造成立即危害之環境,或密合係數等於或 小於一百之防護具。
  2. 定量密合度測試:可用於正壓式及負壓式呼吸防護具;測試所得之密合係數,半面體需大於一百,全面體需大於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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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期許在法規上路後,事業單位能更重視勞工的生命安全,惟有正確選用與佩戴才能讓呼吸防護具真正達到該有之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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