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污水下水道系統封牆打除作業發生硫化氫中毒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發生經過:

於103年6月16日15時30分許,李某、朱某、施某及謝某於臺中市環中路與青海路交叉口從事污水下水道封牆打除作業,由李某進入深約 6.1 公尺下水道巡檢及工作,並將堵住流水口之沙包清除,約 5 分鐘後,朱某發現李某倒於下水道中,立刻通知工地主任謝某, 並進入下水道搶救。工地主任謝某從 20 公尺外來到下水道入口時發現 李某及朱某都倒於下水道中,工地主任謝某立即要求另一下水道口維護作業之施某,設置通風設備實施通風,並通知119,消防局人員抵達現場並將2員救起,李某送臺中榮民綜醫院急救不治,另朱某送至澄清醫院急救後回復意識。

災害防止對策:

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缺氧症預防規則第 4 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5 條 第 1 項)

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等設備,供勞工緊急避難或救援人員使用。(缺氧症預防規則第 27 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1 項)

對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場所,工作場所內發生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時,應視其性質,採取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或以其他方法導入新鮮空氣等適當措施,使其不超過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之規定。如勞工有發生中毒之虞時,應停止作業並採取緊急措施。(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2 條第 1 款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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